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交流生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管理规定(试行)
教发〔2018〕13号
为鼓励我校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规范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工作,加强本科交流生的成绩管理,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我校达成交流合作协议项目,或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高校交流合作项目,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获得交流学校学位的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条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充分了解交流学校的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课程设置等情况,在学院指导下,尽量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就读,并对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科学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不得同时注册选修本校课程。教务处将于学期初统一删除在外交流学生的选课记录。学生如要申请某些课程以自学方式完成学习,需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按课程免听处理,并按实际修读学分数按时缴纳学分学费。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返校参加由课程负责人组织的命题考核。
第四条课程认定原则
1.学生在交流学校选课时,应充分考虑本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优先修读当学期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当学期修读学分总数与本专业要求基本一致。
2.在交流学校修读的专业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7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我校无对应课程时,按专业选修课程认定。修读的非专业课程,按公共选修课(通修课)认定。
3.参加的研究类、实习实践、学术活动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转换为生产实习、创新创业训练等实践类学分。
4.对未认定的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生返校后应随本专业低年级学习的方式进行补修。
第五条在交流学校所修的课程为外文名称时,学生应同时提供课程中文翻译。经学校认定后的课程,统一按课程中文名称予以记载。
第六条学分/学时转换原则
1.课程学分转换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其中理论课程1学分对应16学时,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1学分对应1周(或者32学时)。
2.学分互换遵循对等原则,认定为我校对应必修课程的学分不得高于对方课程学分。
3.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专业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按下列原则予以认定,高出部分的学分不能再用作其他课程学分的互换、认定。
(1)如交流学校课程学分高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必修课程学分时,按我校相应必修课程的学分数认定。
(2)如交流学校课程学分低于拟申请认定的我校必修课程学分时,则可用满足学分数要求的课程教学内容相近的两门(或多门)交流学习课程认定为我校该门课程学分。
第七条成绩记载
1.如交流学校成绩记载标准与我校相同(百分制成绩或五级制成绩)时,直接按照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记载。
2.如交流学校以A+、A、A-、B+、B、B-、C+、C、C-……方式记载成绩,则按照以下对应关系转换后予以记载。
交流学校成绩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F |
我校百分制 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我校五级制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3.如交流学校以其他特殊方式(标准)记载成绩,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院会商后予以认定。
第八条课程认定和学分成绩转换工作流程
1.学生在交流学习前应认真填写《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交流生学习计划申请表》,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原件教务处留存,学生本人、学院留存复印件。
2.学生应于交流学习结束后两周内将《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交流学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并盖章)各一份、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课程的中文翻译等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学院。
3.学生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负责审核、认定学生所学课程名称及课程属性,转换为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并将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的《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本科交流生成绩与学分认定申请表》、成绩单复印件等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按要求录入教务系统。
5.学生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时缴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未注册者一律暂缓学分认定。
第九条交流学校课程认定完成后,不得再次申请课程认定。校内已修的课程,不得用校外交流课程替代。
第十条学生本人自愿选择至境内外高校交换学习的,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办理有关手续。离校前未履行手续的,不予认定课程学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务处
2018年6月19日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务处 2018年6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