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护照、赴港澳通告证是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入国境和在国(境)外逗留的重要***件,及时收缴和保管好相关证件是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管理的相关文件(苏外照[2007]270号)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的具体情况,对因公护照及赴港澳通行证的收缴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校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及通行证由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校规定统一办理、统一管理。
二、根据规定,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持有人完成出访任务后必须在一周内将所持证件交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因公护照、通行证。出国人员在回国后逾期不上缴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缴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按上级规定报告发照机关并由省外办按规定程序吊销当事人护照、通行证,两年内不为其颁发新的护照和通行证。
三、持照人因公再次出国(境),凭出国或赴港澳任务批件可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借领因公护照、通行证。领取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自上级决定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一周内收缴证件。
四、出国人员只能持一本护照出国。不得同时持用两本护照出国,不得持因私护照因公出访,更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因私两种护照出访。原持有因私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在领取因公护照时,应将所持的因私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暂时保管,待其回国后交回因公护照,方可换回因私护照。
五、出访期间必须随身携带护照或通行证并妥善保管。如持照人因公护照、通行证在境内遗失或被窃,应立即书面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校方书面报告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注销遗失护照、通行证,并报告外交部领事司或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通知公安边防部门备案,三个月内不得办理护照、通行证。
六、因公护照在国(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当地警方和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详细写明事件经过,及时与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联系,由学校向省外办报告。对丢失护照、通行证的人员,发照机关三个月内不予办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省外办将视情节加重处罚。如有人为恶意毁坏因公护照、通行证或谎报遗失,一经查实,将严纠当事人的责任。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